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十五日內”。
|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
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