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為切實維護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客觀、公正、規范地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29號令)、《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36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就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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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定申請 職工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經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范圍: 1、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 2、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以上的確定; 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確認; 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確認; 5、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6、申請享受供屬待遇人員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7、其他單位委托的鑒定。
(二) 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社保經辦機構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提出申請。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無錫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工傷鑒定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1996年10月1日后發生的工傷); (4)醫學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出院記錄等病歷資料復印件,其中住院期間病歷資料要加蓋醫院病歷復印專用章。職業病患者應提供職業病診斷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參保人員需進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企業招用的殘疾人員在進入企業前已經發生的原發殘疾程度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參保前的原發殘疾程度,不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附表2,以下簡稱《因病鑒定申請表》),經參保人員簽名,用人單位蓋章。其中參保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參保人員本人填寫《因病鑒定申請表》,經本市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蓋章。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或在本市無居住地的外地戶籍人員本人)攜帶《因病鑒定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辦理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填報《無錫市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花名冊》(附表3,以下簡稱《因病鑒定花名冊》),經人事行政部門蓋章備案,再攜帶《因病鑒定申請表》、《因病鑒定花名冊》和其他相關材料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鑒定申請。
2、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鑒定申請表》、《因病鑒定花名冊》; (2)身份證復印件; (3)醫學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出院記錄、病理報告等病歷資料復印件,其中住院期間病歷資料需加蓋醫院病歷復印專用章。 (四)申請享受供屬待遇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1、申請享受供屬待遇人員勞動能力的鑒定,由用人單位或職工親屬填寫《因病鑒定申請表》并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蓋章,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提出鑒定申請。 2、申請享受供屬待遇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鑒定申請表》; (2)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3)醫學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出院記錄、病理報告等病歷資料復印件,其中住院期間病歷資料需加蓋醫院病歷復印專用章。 (五)有關單位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要求填寫《工傷鑒定申請表》或《因病鑒定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辦理委托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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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鑒定受理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縣)辦事處對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辦理受理手續,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參加醫療檢查的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及市(縣)辦事處按規定收取勞動能力鑒定費(不含醫療檢查過程中醫療機構收取的檢查等費用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及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在鑒定結束后由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按規定從工
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或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鑒定費和醫療檢查費用,有
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支付,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參保人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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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療檢查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每兩個月組織一次鑒定,對被鑒定人實行指定醫院、規定時間、集中體檢的辦
法進行醫療檢查。特殊情況也可開具《傷、病情醫療檢查介紹信》到指定醫院檢查。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指導督促醫療檢查指定醫院和醫療鑒定專家做好醫療檢查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中止鑒定:
(一)被鑒定人無故不參加或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集中醫療檢查;
(二)被鑒定人拒絕醫療鑒定專家提出的補充醫療檢查的;
(三)被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不配合檢查導致不能真實反映傷殘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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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術鑒定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3至5名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成專家組,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結合現場醫療檢查情況和相關病歷資料,對被鑒定人進行技術鑒定,提出鑒定意見。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縣)辦事處及時提請召開勞動能力鑒定評審會,邀請有關鑒定專家參加,對被鑒定人的醫療檢查和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集體評審,作出鑒定結論。
3、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市(縣)辦事處應當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分別送達被鑒定人和有關單位。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后,發現并查實單位或個人有作假行為的,撤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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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次(復查)鑒定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從簽收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再次鑒定申請需填寫《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再次
鑒定申請表》(附表4)一式兩份,并提供相應材料,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再次鑒定申請手續。
參保人員或其用人單位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從簽收鑒定結論之日起
十五日內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復查申請表》(附表5)并提供相應材料,向市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對復查鑒定結論仍不服的,可從簽收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辦理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申請表》或《無錫市參保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復查申請表》;
2、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復印件;
3、收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的依據;
4、身份證復印件;
5、工傷職工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6、醫學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出院記錄、病理報告等材料復印件以及職業病患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復印件,其中住院期間病歷資
料要加蓋醫院病歷復印專用章。
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知鑒定申請人再次鑒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提出復查鑒定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市(縣)辦事處通知復查鑒定醫療檢查的時間和
地點。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費按省、市規定的標準收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費及醫療檢查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參保人員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費和醫療檢查費用,有用人單
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沒有用人單位的,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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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立卷歸檔
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市(縣)辦事處應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將勞動能力鑒定材料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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