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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關于你院合同制工人趙金花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后,如何計發經濟補償金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部發[1996]33號)的規定,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后,應執行目前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因此,在《暫行規定》廢止前,你院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時,仍應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