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轉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2007-11-01 湖北省衛生廳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鄂衛發[2007]55號 湖北省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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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衛生局、勞動(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展區、武漢東湖生態風景區有關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現將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關于轉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鄂衛發[2007]5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衛生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總工會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各市、州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省廳衛生監督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部省屬醫療衛生單位,有關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執行時間為每年7、8、9三個月,并按實際工作日計算,本津貼標準自2008年7月1日開始執行。 三、按照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 四、各單位要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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