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支付的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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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患病須按下列規定就醫。違反本條就醫規定,不給予醫療費補助。 1、失業職工門診就醫時須在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指定的本市市屬或區屬綜合性醫院就醫。 2、失業職工因患急癥不能在指定醫院就醫的,可到本人居住地附近本市區級以上醫院急診就醫。 3、失業職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到指定醫院住院就醫,治療期間確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憑指定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轉院就醫。 4、失業職工患病要求轉院就醫的,必須持指定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機構申請辦理轉院手續,經批準方可轉院就醫。 5、失業職工戶口遷移,由遷入區、縣失業保險機構重新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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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申領取醫療補助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1、失業職工患病就醫支付醫療費采取先個人支付、后申請醫療補助的辦法。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和街道(鎮)勞動部門不得為失業職工預支或墊付醫療費。 2、失業職工須持指定醫院辯論醫療手冊、醫院處方、單據和《失業救濟金領取證》,急診就醫的還須持有關急診證明、急診醫療處方及單據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申領取醫療補助費。 3、失業職工當月就醫,在次月領取失業救濟金時申領醫療補助費。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終止月內所發生的醫療費,可在次月5日前申領醫療補助費。 4、失業職工超過上款規定的期限未申領醫療補助的醫療費或領取失業救濟金停止月之后發生的醫療費,不給予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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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街道(鎮)勞動部門不予支付醫療補助費: 1、失業職工未在指定醫院就醫或未經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批準自行轉院就醫的醫療費; 2、失業職工使用或進行國家、市衛生部門有關公費醫療規定中屬于不予報銷的自費藥品、檢查項目和其它各類費用; 3、失業職工由于打架斗毆等違紀犯罪行為致傷致病的或酗酒、自殺、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4、因甲方責任導致失業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發生的醫療費; 5、失業職工正常體檢、疫苗注射、婚前檢查的費用; 6、計劃外生育的醫療費; 7、失業職工服用的各類進口藥品費用; 8、失業職工申領取醫療補助費時弄虛作假、涂改票據、處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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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就醫的醫療費按下列比例規定予以補助: 1、連續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失業職工,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50%,累計醫療補助費數額不得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50%; 2、連續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職工,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費數額不得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60%; 3、連續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職工,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費數額不得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70%; 4、連續工作年限滿15年以上的失業職工,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費數額不得超過本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總額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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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患危重病,一般按本辦法的規定給予醫療補助,由于住院治療或連續30日在同一醫院門診治療,累計醫療費支出超過1500元以上,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或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批準,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醫療補助: 1、醫療費支出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不予補助; 2、醫療費支出1501元至2500元(含25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給予補助,2501元至3500元(含35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給予補助,此后醫療費每增加1000元,其補助標準降低10個百分點。最低補助比例為50%,醫療補助費的最高補助數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數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審批,5000元以上的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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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業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和《北京市人口計劃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的生育或采取計劃生育措施,其直接用于生育或計劃生育措施的醫療費用,可由街道(鎮)勞動部門憑失業女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發給的《生育子女證明》(生育指標)及圍產保健卡、醫療費單據、《失業救濟金領取證》,依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按100%的比例補助醫療費。此項醫療補助費不計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醫療補助費數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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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為失業職工支付醫療補助費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市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不得越權審批,預支墊付或超過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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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區、縣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為失業職工支付醫療補助費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市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不得越權審批,預支墊付或超過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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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業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越權為失業職工支付醫療補助費的,由市、區、縣勞動局責令改正,并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如數追回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失業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失業職工支付醫療補助費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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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家、市政府發布醫療制度新規定時,市勞動局按新規定修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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