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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屬、縣屬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文政發[2006]112號)文件第十四條 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州、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依據文山州統計局發布的《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所公布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文山縣1562元;硯山縣1283元;西疇縣1252元;麻栗坡縣1426元;馬關縣1432元;丘北縣1168元;廣南縣1383元;富寧縣1556元。請各單位按照所在縣的工資基數作為核定2007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凡按2005年度我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43.5元核定了繳存基數的單位可以從2007年1月份補繳少計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部分。超過法定最高繳存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單位將超過部分應繳稅金連同職工工資薪金所得稅一并代扣代繳。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