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省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正常運轉,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04〕2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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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減繳適用范圍。省直醫療保險實施范圍內的困難國有企業、原自收自支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困難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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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于每年繳費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省直困難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減繳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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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對申報單位經營狀況和困難程度的初審,擬定減繳比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由省財政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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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審核認定依據。以申請單位前三年報送財政部門的“年度決算表”,作為認定單位經營狀況及利潤盈虧情況的依據;前三年由職工個人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作為認定單位工資發放情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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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正常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決算表”的單位;凡不提供“工資發放表”的單位,不予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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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審核,凡同時具備連續三年虧損,連續半年以上不能發放工資的企事業單位可以認定減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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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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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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