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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的通知》(勞社部〔2008〕31號,以下分別稱部康復診療規范、康復服務項目,附件1)、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粵勞社〔2008〕19號,以下稱省康復服務項目,附件2)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實施。 一、工傷康復服務項目依次按照部、省康復服務項目執行。即:先按部康復服務項目執行,不在部康復服務項目的,則按省康復服務項目執行。 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依次按照《關于我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06〕231號,下稱市醫療收費標準)、省康復服務項目執行。即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收費先按市醫療收費標準執行,若沒有對應收費標準的,則按省康復服務項目執行。 三、部康復服務項目與市醫療收費標準沒有對應項目的“成套認知測驗、注意力評定、肱骨外上髁炎推拿治療”分別參考廣州市醫療收費標準中的“認知知覺功能檢查、記憶力評定、網球肘推拿治療”的定價;“水中肢體功能訓練、計算機輔助認知功能訓練”,分別參考廣東省工傷康復目錄中的水中“運動療法(一般)、電腦言語訓練”的定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