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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統籌企業: 現將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2005〕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4〕第7號)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事項包括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等。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申請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確認)、或者第一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傷情發生變化申請復查鑒定時,由申請人按照因工負傷致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標準,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以下稱“統籌地區勞鑒辦”)繳納費用;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以下稱“統籌地區勞鑒委”)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人按照爭議案件再次鑒定的收費標準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省勞鑒辦”)繳納費用。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申請人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標準向統籌地區勞鑒辦繳納費用,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辦理提前退休(職)的,按照現行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由企業參保所在地統籌地區勞鑒委初步鑒定后統一報省勞鑒委進行最終鑒定,并由統籌地區勞鑒辦從收取的400元中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標準向省勞鑒辦繳納鑒定費用。 三、申請人對統籌地區勞鑒委作出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或者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由申請人向省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并按照爭議案件再次鑒定的收費標準向省勞鑒辦繳納鑒定費用。 四、用于聘請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原則上由統籌地區勞鑒辦按照《河北省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及服務價格(試行)》(冀價行費字〔2002〕第67號)中規定的“院際會診”標準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