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經貿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將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等74家中央企業所屬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和公檢法等職能單位,一次性全部分離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為做好這項工作,國務院于1月18日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領導親自到會作了重要講話,明確指出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改革任務,要求力爭在2005年底前完成。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指示和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確保按期完成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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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和領導。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涉及的企業多,任務重,情況復雜,工作難度比第一批3戶試點企業更大。各地區各企業要從改革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本地區和本企業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統籌協調和領導本地區、本企業的各項移交工作。同時,要抽調熟悉業務的骨干人員,組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區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由財政部門、國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請各地區、各企業將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的具體人員名單于2月底前報財政部企業司和國資委分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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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一進度,確保按期完成任務。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總體上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核對確認階段,主要任務是由地方政府與企業核對并確認移交單位、人員、資產及經費支出情況,這項工作應在5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為簽署移交協議階段,主要任務是有關省(區、市)和中央企業將核對的基礎數據書面報經財政部確認,經審核同意后正式簽署移交協議,這項工作應于9月底前完成。第三階段為辦理移交階段,主要任務是辦理移交文件批復手續,辦理具體交接手續,提交工作總結報告,這項工作應在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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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密安排,穩步推進各項工作。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幾個工作步驟:第一步,組建辦事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各地方、各企業制定的工作方案應報財政部、國資委備案。第二步,廣泛宣傳動員,組織人員培訓。第三步,詳細調查摸底,具體組織測算。第四步,認真核對協商,報批基礎數據。各地區各企業要將核對的基礎數據,包括移交單位、人員、資產、補助經費基數等,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具體格式由財政部另行發文明確。第五步,簽署移交協議,申報批復文件。協議及申請批復的文件格式由財政部商國資委另行發文明確。第六步,辦理交接手續,開展工作總結。各地區和各企業要將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進展及效果、主要做法及體會等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報財政部、國資委。上述工作步驟,請各地區和各企業認真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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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格要求,確保分離工作質量。各地區、各企業要認真研究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講話精神,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各項規定辦事。要實事求是,認真做好移交單位、資產、人員及補助經費基數等基礎數據核對工作,地方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應對核實的數據出具書面文件,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移交機構和移交人員的范圍,不得突擊提高工資標準,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調增經費補助基數。各地方要如實提供當地政府規定的同類人員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各地區政府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及時同企業進行商談,不得拖延,也不能提額外要求。對于一些虧損的中央企業,地方政府要考慮他們的困難。同時,企業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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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肅紀律,確保移交單位財產安全。在移交過程中,各企業、各移交單位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移交單位的財務管理,防止亂分錢物,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切實保障國有資產不流失。企業不得隨意變更移交單位使用的資產,也不得改作它用。中小學、公檢法機構移交前,企業要繼續按原渠道撥付辦社會經費,保證移交單位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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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工作。在組織實施過程中,中央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這項工作。地方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主動提供服務,與企業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妥善安置移交人員,并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中央企業分離除中小學、公檢法機構以外的其他大量社會職能機構。各中央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匯報工作,自覺接受領導,取得理解和支持。對于實施中遇到的難點和突出問題,企業和各地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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