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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省級機關信訪工作,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蘇發[2 0 O 3]2 6號),制定本規定。 一、省級機關信訪工作是全省信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級機關各部門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對信訪工作的認識,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能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省級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負總責。各部門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具體負責抓好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三、各部門黨委(黨組)要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本系統突出的信訪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要建立和完善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和定期下訪制度,了解群眾意愿,解決信訪問題。 四、各部門要安排專門干部從事信訪工作,具體負責接待、登記、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 五、來訪量較大的省級機關,要安排熟悉本機關業務、有群眾工作經驗的專門人員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值班,與省信訪局聯合接待。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值班人員,要保持相對固是,團省信訪局進行考勤,定期向所在部門通報工作情況,崔具考核蕙見。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參與聯合接待的具體部門,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六、對信訪人來信來訪的訴求,屬于本部門或本系統職權范圍的,各部門要及時就地接待受理,不得推諉;不屬于本部門或本系統職權范圍的,要及時與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聯系,并于1 5日內將收到的轉送件退回,否則視為受理。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信訪部門無權受理,應及時將其轉送相關司法機關處理,并告知信訪人。 七、對本部門、本系統職權范圍內的集體訪事項,上訪人堅持要到省委、省政府機關門前反映問題的,部門可以采取陪訪、領訪其5名以下代表的辦法,將信訪群眾代表弓}導到省人民來訪接待中心,由省信訪局接待處理;對到本部門規模較大的集體上訪,本部門協調處理不了的,可與省信訪局聯系,實行共同接待。
八、對長期纏訪的無理上訪老戶,要按省《無理信訪事項終結暫行辦法》進行終結處理,必要時可進行公開聽證。對已經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不再受理,由信訪人所在地負責做好勸返穩定工作。 九、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重要信訪事項,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對需要會辦的重大疑難信訪事項,應提請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解決方案。 十、在接待信訪群眾的過程中,發生信訪人侵害信訪干部人身權利、干擾部門工作秩序的,應及時向所屬轄區公安部門報告。公安部門接報后,應及時派警力到現場維持秩序。 十一、對本系統受理的信訪事項,特別是影響較大的信訪案件,需要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的,必須報經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十二、需要上報或對外公布全省信訪數量的,由省信訪局統一扎口把關。 十三、本部門、本系統收到重要的聯名信和異常信等信訪信息,要及時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匯報,并通報省信訪局。 十四、各部門要關心信訪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專職信訪干部,應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十五、省級機關信訪工作,在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導下進行。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信訪局對省級機關各部門信訪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省級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信訪工作例會,分析形勢,研究工作;每年年終對省級機關各部門的信訪工作予以考核,并進行通報。 十六、因工作失職、瀆職,對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敷衍推諉,導致矛盾激化,引發重大信訪事項和群體性事件并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