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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2008-01-01 咸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咸陽市財政局 咸陽市民政局 咸勞社發[2008]108號 陜西省咸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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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市級各企業主管部門,市屬各企業:
現將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陜勞社發[2008]4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咸陽市財政局
咸陽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 西 省 財 政 廳
陜 西 省 民 政 廳 |
內容: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根據我省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六十年代精減人員的關懷,使他們也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不斷改善這些人員的生活水平,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予以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 這次生活補助費調整,仍按陜勞社發[2005]66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一)根據陜勞人險發[1983]65號文件相關規定,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和1958年以后參加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減的職工。 (二)根據 [65] 國內字224號和民[1982]城14號文件相關規定,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且精減當時因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而致家庭基本生活無依靠的外省精減回陜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門發放救濟費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二、補助標準 1、精減時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4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140元(含醫療費40元); 2、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6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180元(含醫療費40元); 3、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7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260元(含醫療費40元); 4、精減時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領取原標準工資10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380元(含醫療費40元)。 三、資金籌集和發放辦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原用人單位籌集并支付。對無支付能力的困難企業,在進行審核認定的基礎上,按照隸屬關系,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由企業發放。 原單位因破產、關閉注銷現已不復存在的,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原單位所在的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由原單位隸屬的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外省回陜定居的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列入預算,由各級民政部門發放。 四、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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