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適用范圍 1.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范圍。發生工傷后,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評定傷殘等級,工傷待遇由企業支付。 2.企業集團中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了養老保險和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 3.非獨立法人的企業,已在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參加養老保險、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的,要求在企業所在地的區、縣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或企業集團下屬的獨立法人單位,要求到企業集團所在地的區、縣辦理參保手續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其工傷保險也可以在企業所在地或企業集團所在地的區、縣辦理參保手續。其工傷認定、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核定也由該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4.參統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但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發生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準待遇,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實習人員先由企業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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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認定范圍 5.第六條第(一)項中“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是指企業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當班的班、組長以上領導臨時指派的與企業生產或職工正常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緊急情況”是指企業出現險情,急需處理解決而又來不及請示單位負責人的情況。 6.第六條第(二)項中“本單位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相當車間主任級以上負責人。 7.第六條第(三)項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是指企業職工的工作崗位是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的環境中。“職業病”必須是經市衛生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醫院在其職業病診斷范圍內予以確診,并符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中列入名單的職業病。 8.第六條第(四)項中“生產、工作的時間”包括本單位領導(含當班班長、組長)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時間;“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職工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企業設備設施的缺陷、或生產工作環境不符合國家法規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9.第六條第(五)項中“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是指職工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在其工作崗位上和履行職責范圍內的職責時遭致人身傷害的。 10.第六條第(八)項中“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是指單位派去境外、國外及外省市出差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出執行工作任務,并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所應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的行為;“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指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傷害;“失蹤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宣告失蹤的。 11.第六條第(四)項和第(八)項中“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持有當地醫院初次診斷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認定工傷。 12.第六條第(九)項中“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是指職工自居住地至單位或工作地點之間的實際路程和所乘交通工具核定的所需的時間;“必經路線”是指只要行進方向、途經路線基本合理;屬于因為上夜班等特殊情況需提前上班的,應有證明人和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是指本人“負部分責任”或“同等責任”。非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或由于機動車急剎車造成乘車人員傷害而未構成交通事故的,不適用于本條款(售票員、司機除外)。 13.第七條第(二)項中“自殺”,是經公安部門確認并出具結論的。“自殘”,是主觀意識決定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有企業及現場目擊者或知情者的證明材料或證言。 14.第七條第(五)項是指職工為達到破壞或報復目的而違章操作;以獲取賠償為目的制造事故;不采取遏制事故措施任其擴大事端;同一違章行為已告知當事人并有書面記錄而屢教不改的。 15.工傷、職業病能否導致其他疾病或傷害的,應由本人或單位委托市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做為認定工傷的依據,鑒定費用由個人或單位負擔。如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鑒定結論有疑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需委托勞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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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保險待遇 16.工傷職工傷愈后繼續工作,因生產原因不能安排工作的,工資待遇扣除各項保險費以后,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17.掛號費只報銷普通門診或急診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按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有關規定報銷。 18.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醫院證明,其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工傷津貼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19.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由工傷定點醫院在“診斷證明書”中出具診斷結論,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其費用按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有關規定報銷。 20.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采取四舍五入的計算方法,精確到元。 2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領取的范圍是指具有城鎮戶口的傷殘職工與企業協商一致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將本人檔案移交街道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其費用由企業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同時,在《工傷證》中注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加蓋公章。 非城鎮戶口的傷殘職工,與企業協商一致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辦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手續,其費用由企業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核準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同時,收回《工傷證》,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22.供養親屬的范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規定執行。供養親屬是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0歲,或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或經街道、鄉鎮級政府證明沒有生活來源者。 23.遺屬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2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范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領取的范圍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及職業病傷殘程度達到等級或因工死亡的職工,在2000年4月1日前,其費用由企業支付,4月1日之后,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25.1996年10月1日前工傷職工傷殘達到1~4級的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或養老期間死亡時,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遺屬撫恤金。2000年4月1日前,其費用由企業支付;4月1日之后,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其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26.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在獲得賠償前,先由企業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獲得交通賠償后進行扣除。因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責任者時,由企業先行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一年后仍不能結案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予以結算。 27.職工在境外發生工傷,應先由企業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待境外賠償之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予以結算。 28.企業為職工建立了商業保險的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者所獲得的交通事故賠償,其賠償總額超過《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9.工傷事故涉及第三方責任時,應由第三方先行賠付,其賠償總額超過《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賠償費用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0.企業應自2000年4月1日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規定》實施以后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企業,應自2000年4月1日起補繳工傷保險費;新辦企業,應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繳納工傷保險費。 31.企業拖欠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拖欠期間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職工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各項待遇。企業補繳工傷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予以結算。 32.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其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列支項目予以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企業負責支付。 33.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由街道勞資部門負責發放,填寫《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醫藥費報銷手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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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保險基金費率 34.企業集團中的事業單位,按社會服務業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35.企業集團的管理本部參加工傷保險,按金融保險業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36.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中有多種經營項目的,其工傷保險費率按其《營業執照》中經營項目的第一項確定。 37.企業以上一年核定的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每月以實際職工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每月繳費要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企業職工增減情況及花名冊。 38.工傷保險基金以企業報送的統計年報的工資總額為計提基數(計提到元)。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提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為計提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無統計年報的企業,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做為計提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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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鑒定 39.工傷評殘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區、縣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工傷評殘工作。 40.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單位不按時為其申請工傷等級鑒定的,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個人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的應予以受理。但個人應按規定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審批材料;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初次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業病診斷結果和醫學檢查的病歷資料等。 41.在重新鑒定期間,原勞動鑒定結論仍然有效,職工按原勞動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重新鑒定后從次月起,改按重新鑒定結論等級(標準)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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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保險管理 42.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企業數據庫、企業職工數據庫、工傷職工數據庫,加強基礎管理工作。 43.區、縣勞動保障行政機構,要對每件工傷認定、待遇審批做好建檔工作,存檔的材料為認定和審批時的所有材料(包括調查的各類文書)。 44.工傷認定工作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兩人以上,并向被調查者出示本人《工作證》。 45.本意見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我局以前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意見不符之處,一律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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