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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現將我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統籌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鄭州市市直機關公務員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停止。 二、鄭州市市直機關單位中的工勤人員繼續參加失業保險,原繳費比例不變,即單位按照本單位工勤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工勤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范圍及繳費比例不變。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上述調整情況,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