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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號,以下簡稱《省政府通知》)精神,現就我州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提高補助水平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現行基礎上都要適當提高。按照《省政府通知》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我州各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在160—180元之間。 二、各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后,補助水平應在2005年人均補助水平基礎上按每月不低于15元增加低保金。此次提高補助水平,要按分類施保的原則,對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特困家庭在提高補助時可高于本地人平補助水平。 增加的低保金從今年10月份起計發,12月10日前全部發到低保戶手中。 三、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調整城市低保標準、提高補助水平的落實情況報告州政府并抄送州民政局和州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