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9號),現對受理非法用工單位與傷亡人員勞動爭議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與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或者用人單位與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發生的爭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立案受理,依法處理。 二、非法用工單位作為當事人,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應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應注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名稱;以主要經營者(或主要投資人、直接責任人)作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住所地。 三、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非法用工單位與傷亡人員就賠償數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嚴格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