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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發揮現有骨干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教育、衛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考慮到腦力勞動的特點,決定在一九九○年前,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的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歷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愿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準,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后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上述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一般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工作。 本通知下達前已經退休的不再復職。如確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體健康的,各單位可臨時聘請他們工作。聘請條件及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