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關于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撫恤費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勞動(勞動人事)局、財政局、總工會,市屬各主管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寧波市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發放標準 (一)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費標準為4500元。 (二)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為6000元。 二、費用列支渠道 (一)城鎮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后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企業退職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發放標準將根據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按《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所需費用由企業從原資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從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總工會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