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扶持本市殘疾人就業,加強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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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本市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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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扶持殘疾人個人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開辟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多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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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將個人就業及自愿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范圍。考慮殘疾人的承受能力殘疾人可選擇單項險種參加保險。具體辦法參照《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京勞險發[1998]8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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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殘疾人開辦個體工商戶、企業、設立市場的給予積極支持。對殘疾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手續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本市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標明殘疾人的殘疾類別)、程度、家庭或個人經濟收入情況)以及所從事的行業確定減免注冊登記費、個體戶管理費的幅度,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的殘疾人,減半收取市場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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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的殘疾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辦法,按照《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京財稅[2000]782號)執行。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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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泛指三年未安置就業),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經營,開業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持《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資料(未就業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現金或實物扶持,人均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由區(縣)殘聯負責審批,本條款只限于第一次個體開業的殘疾人(重復開業和已就業的殘疾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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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資金來源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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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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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當中與中央和北京市發布的有關法規、法令、政策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法令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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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區(縣)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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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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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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