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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須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符合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二、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1、勞動仲裁申請書: 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仲裁申請書及證據須簽名(蓋章)向我委提交一套,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自行留底一套。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因身體殘疾或無書寫能力無法簽名的當事人可加蓋指模)。 2、其它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委托公民代理的,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3)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4)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查詢);(5)被申請人為其它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向民政局查詢)。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