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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檔。 請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