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亭湖區生育保險參保單位、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使生育保險更好地惠及參保職工,現就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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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由現行的城鎮各類企業,調整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并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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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1、生育費用定額標準,順產費用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剖腹產費用由1800元調整為2300元。剖腹產率由35%調整為50%。在鄉鎮醫院生育,順產費用由540元調整為720元,剖腹產費用由960元調整為1380元。 2、流(引)產費用,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的由150元調整為200元,妊娠4-7個月流(引)產的由600元調整為900元,妊娠7個月以上引產的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 3、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當地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調整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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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生育保險支付項目 1、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的,按上年度本人月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準發給生育津貼,妊娠4-7個月流(引)產的發給1.5個月生育津貼,妊娠7個月以上引產的發給3個月生育津貼。 2、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標準為:放置宮內節育器30元,取出宮內節育器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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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生育保險相關政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停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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