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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所給予的制裁,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實施。 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應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相當的原則,受行政處罰不免除民事責任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執法程序。法定依據不充分,監察程序不符合規定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法單位或個人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種類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行分別處罰,但不得就一個違法行為,依據同一或者同類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行重復處罰。 五、實施行政處罰前,必須填寫《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審批表》,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六、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七、實施行政處罰,應制作《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法定程序和規定時間送達當事人。 八、在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嚴格按照罰繳分離的原則,由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將所罰款直接繳至制定銀行,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收取或借支、挪用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