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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
2008-10-0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8〕210號 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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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
深府〔2008〕2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蔥小?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第一條 為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居民的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戶籍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非從業居民): (一)18周歲以上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三條 經各區民政部門認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且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150%的、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其他非從業居民可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非從業居民應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80號)的規定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 第四條 非從業居民應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辦理參保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并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非從業居民,其繳費基數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第五條 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由財政給予醫療保險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補貼10元; (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補貼20元。 第六條 醫療保險費補貼由市、區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由各區財政先行墊付后,再與市財政結算。 第七條 非從業居民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其醫療保險費補貼在下一醫療保險年度一并發放。 社會保險機構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據上一醫療保險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情況核算醫療保險費補貼經費,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于8月15日前將補貼經費劃撥社會保險機構,由社會保險機構于9月1日前將補貼劃入參保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托收銀行賬戶。 第八條 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非從業居民,其醫療保險費補貼逐年劃入參保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托收銀行賬戶。 第九條 非從業居民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規定的醫療保險費補貼: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 (三)已享受《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的; (四)已享受《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深府〔2008〕49號)規定的補貼或補助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第十條 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費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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