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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我市農業銀行參加失業保險起始時間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金融企業繳納失業保險基金的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于銀行、保險系統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繳納和合同制職工養老統籌問題的復函》(勞人培[1987]14號)中已經明確:"《國務院關于發布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規定,企業應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銀行、保險系統所屬單位是企業性質,各地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銀行和保險系統單位應按企業收繳待業保險基金。"因此,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應從1986年10月1日起參加失業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