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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決定對工傷職工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規定享受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上述人員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各統籌地200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現已享受的工傷護理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高于按本通知調整后工傷護理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不作調整。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月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0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時間 本次工傷護理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調整從2005年6月1日起執行。 四、資金渠道 調整上述兩項待遇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各地、各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待遇時,應對享受對象進行一次清理,對已經喪失享受條件的人員要及時停發相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