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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切實做好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根據《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2005]第43號令)、《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沈勞社發[2005]55)號文件的規定,本著“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決定調整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新參保單位、已參保單位新錄用的人員在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后,自繳費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險醫療費補貼待遇;連續累計繳滿10個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待遇。
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繳費到帳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醫療費補貼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