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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省農村勞動者在我市城鎮單位就業轉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駐揚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揚府發[2006]83號)精神,現對本省農村勞動者在我市城鎮單位就業轉失業后,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必須在每月10日前相應填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花名冊》(兼作參保職工增減表)報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據此建立、調整參加失業保險職工臺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應按照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所有職工應保盡保,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及時為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同時自解除或終止之日起7日內將該職工的退工記錄、職工檔案等原始材料,報勞動就業經辦機構辦理退工手續,同時審核相關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失業登記與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1、失業人員應在辦理退工手續后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就業登記證》到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接受職業指導,辦理申領手續,自申領的次月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其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計算,滿1年半不滿2年的,享受3個月,以此類推,最多不超過24個月。領取標準按其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計算結果取整到元),最高不超過370元/人•月,最低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以前單位為之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村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分段計算。未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前,失業保險待遇按蘇政發[1999]10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應享受標準和期限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核報住院醫療費用的5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計劃外生育或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致殘的,不得享受醫療補助。 4、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失業后,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按月領取,由其自主選擇在參保地或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劃轉失業保險金,在參保地享受的出具社區暫住地證明(由暫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鄉、鎮勞動所出具)。失業人員在本地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領取,逾期不領作自動放棄處理。失業人員應每月一次于月初9日前攜帶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至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如實告知本人目前就業狀況。由社區確認目前就業、失業狀態,是否繼續發放在失業保險系統內點擊確認。逾期不來者,視同已就業,于當月停發失業保險金,隔月登記的,從登記月份開始發放。 5、失業人員的檔案材料由勞動就業經辦機構代保管,相關的代保管費用和城鎮失業職工等同。 用人單位不按本規定為農村勞動者辦理就業記載手續、失業保險申報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手續,造成勞動者權益損害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