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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下簡稱國發44號文)下發以來,我省各地已按要求建立起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隨著醫療保險事業的快速發展,個人賬戶對廣大參保人的醫療保障發揮了一定作用,各地對個人賬戶的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統籌地區對個人賬戶的管理重視不夠,管理不規范,個別地區存在個人賬戶基金流失現象。為了加強個人賬戶管理,維護廣大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
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國發44號文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目的是為參保人積累資金解決其門診或小額醫療費用,減輕參保人負擔,起到平衡參保人醫療風險,實現個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加強個人賬戶管理對維護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確保新制度穩健運行的重要意義。
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行為。對違反規定向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障以外產品或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宣傳方式,讓廣大參保人明白個人賬戶的作用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二、規范管理,明確個人賬戶的支出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設立的醫療賬戶,用于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記入資金,并按規定用于醫療消費,個人賬戶資金歸參保人個人使用,超支不補,結余滾存,除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個人賬戶資金支出范圍包括:門診、急診的基本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三、以人為本,及時處理參保人特殊情況下個人賬戶資金
當參保人出現以下各種特殊情況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處理個人賬戶資金。
(一)職工因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本統籌地區,終結醫療保險關系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退還給參保人。
(二)職工在參保期間應征入伍時,可以支取其個人賬戶資金。
(三)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資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注銷其個人賬戶,終結其醫療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區)定居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可退還本人。
(五)參保人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醫療保險關系予以凍結,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個人賬戶資金繼續計息。參保人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有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由該用人單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參保人為職工的,按規定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參保人為退休人員的,從恢復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2.參保人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按月劃入。
3.參保人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達到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但符合補繳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應一次性補足剩余繳費年限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補繳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按月劃入。
(六)參保人在參保期間下落不明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個人賬戶資金繼續計息。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經辦機構終結其醫療保險關系,注銷其個人賬戶,其個人賬戶資金按照上述第(三)項規定辦理。經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參保人,應辦理恢復醫療保險關系,解封個人賬戶手續并繼續參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七)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個人賬戶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支付給本人。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