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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各區、縣勞動保障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對本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勞動關系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二、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系: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準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應當參照執行以下 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形成特殊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