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2004〕2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市區企業中,凡2004年3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人均48元的標準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給部分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一)普遍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我市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月調整標準(計算的調整金額見分進元)。據此,我市第一部分月調整標準為:21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長短分檔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加20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加25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8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5年的增加13元;繳費年限滿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退休費的退休人員,仍以連續工齡作為劃檔依據。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人員(不包括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凡1995年3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長短增發養老金。其中,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對2004年3月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我市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照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中央、省、市黨委、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在2005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