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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實施后,規定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當地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期限同步調整。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仍按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近兩年我市社平工資水平增幅較大,致使2009年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產生了差距,為力求政策的公平性,經研究決定,2009年度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照2009年度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平均水平進行調整,即對符合襄勞社險[2009]4號文件調整范圍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在襄勞社險[2009]4號文件每人每月上調6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8元。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不低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為標準對本轄區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適當調整。 本通知從2009年7月1日執行。 襄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