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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2006-04-12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府[2006]50號    廣東省珠海市
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高城鄉勞動就業率和就業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堅持以發展促進就業再就業
  (一)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按照構建和諧珠海的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把實現就業再就業工作任務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堅持把促進就業再就業擺在各級政府工作的優先位置,堅持在公共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促進就業資金。在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同時,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上來,努力解決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促進城鄉勞動者充分就業。
  (二)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十一五”期間,加快建立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就業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聯動機制,加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就業環境,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力爭每年城鎮新增就業崗位2.6萬個(不包括外來流動就業人員數),實現城鎮就業再就業1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1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左右。
  (三)堅持在發展中增加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問題。各級政府要通過發展經濟擴大就業,通過擴大就業推動經濟發展,實現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堅持城鄉協調發展,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提高城鄉勞動者的就業質量。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大力促進就業再就業
  (一)就業再就業政策扶持對象及相關管理工作。
  1.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后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通知》規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原具有國家正式職工身份的供銷合作社下崗失業人員、企業失業軍轉干部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國家和各級政府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3545” (指女性35周歲以上、男性45周歲以上)人員,被用人單位招收或領取營業執照的,憑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或營業執照,按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免費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種類和資格,作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憑據。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和地稅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扶持政策后,負責相關優惠政策審批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下崗失業人員,勞動保障部門要在其《再就業優惠證》上具體標注有效期限。
  (二)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按《通知》精神,將有關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落實到位。同時,國有企業投資興建的市場、商鋪,應預留30%以上的攤位優先租賃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經營,并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2.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零就業家庭”成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創業培訓結業者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屬取消反擔保的,每個項目貸款額度在3萬元以下;屬提供抵押、質押或公務員個人信用擔保的,每個項目貸款額度可放寬到最高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有組織就業的,可按人數給予3萬元-5萬元的貸款支持,但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本市其他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展期不貼息)。
 4.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經營一年以上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稅費減免,按《通知》規定執行。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每招用1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給予2萬元-3萬元的貸款支持,但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且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本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企業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按最低繳費比例)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靈活就業人員無固定用人單位且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及應繳額度給予50%的補貼。
  (五)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本市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就業援助重點,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和已辦理求職登記的本市戶籍“3545”人員。
  1.對各類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當年新增崗位招用本市就業困難對象(“零就業家庭”只限于首個就業人員,下同)或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以本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按最低繳費比例)及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 (指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07年底止)人員期限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根據其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按此政策執行。
  2.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城鄉居民,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如下崗位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的,每人每月補貼150元;對招用其他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的,每人每月補貼10元。
  3.對定點勞務派遣機構組織本市就業困難對象實現勞務派遣就業,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對象的補貼標準,給予崗位和社會保險補貼。定點勞務派遣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4.公益性崗位(指政府投資、政府給予優惠或政府特許經營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性崗位)應優先招用本市就業困難對象和本市其他人員,并作為領導班子年度業績考核內容之一。
  5.就業困難對象可享受免費的職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介紹服務。具體補貼辦法和標準按照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六)積極引導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各級教育、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及共青團組織要加強溝通合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和創業指導,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有關部門要落實免收屬于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對獲得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并有貸款要求的人員,可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三、積極推進統籌就業,加快建立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一)大力推進“百企扶百村就業工程”。市、區、鎮要抓好農村勞動力的就業登記工作,指導各村建立農村勞動力資源臺賬,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動員更多的企業參與“百企扶百村就業工程”,幫助結對就業幫扶企業與結對村(居委會)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聯系,組織結對就業幫扶企業開展“送崗位上門”活動,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結對就業幫扶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歧視性政策和不合理規定。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確保其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和子女入學入托等權利。加強流動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優化外市勞動力進入珠海就業結構,嚴格執行招用勞動者登記備案制度。凡在本市就業的勞動者應向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就業憑證,享受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
  (三)健全城鄉一體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把就業困難對象、企業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城鎮新成長勞動力、殘疾人和其它困難群體作為主要服務對象,逐一建立工作臺帳,提供就業(失業)登記、就業指導、政策咨詢、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就業援助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一站式”服務。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并回收《失業證》或《求職登記卡》的,每人補貼10元,補貼經費用于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本市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減免費用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財政部門審核,按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四)加強街道(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要進一步完善街道(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服務場地,統一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帳、服務規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統和設施標識,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在勞動力資源調查管理、就業援助、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和協助勞動保障監察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在社區(村委會)聘請勞動保障協理員的規定,社區(村委會)要根據人口規模和服務對象的數量,配置一名以上勞動保障協理員,財政部門要保證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工作經費,并將其列入財政預算。
  (五)加快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2008年底前,實現省、市、區、街道(鎮)四級勞動力市場網絡互聯和信息共享。市、區和有條件的街道要建設遠程可視招工系統和勞動力市場網站,強化網上職業介紹服務,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和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定期開展企業用工情況抽樣調查活動,完善市場導向就業機制。
  四、切實加強人力資源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素質就業
  (一)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有效整合全市職業培訓資源,充分利用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的職業培訓機構,建立起以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職業院校等為依托,以大中型企業與民辦培訓機構為補充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市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資質認定,每年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職業培訓機構作為定點培訓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職業技能綜合性培訓基地建設。市、區兩級要抓好綜合性職業培訓中心的建設,落實工作人員,充實師資隊伍,配備教學設備,提高培訓質量,把市、區綜合性職業培訓中心建成上規模、上檔次的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各鎮要抓緊建立職業技能培訓服務中心,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就近的就業培訓服務。
  (三)大力實施勞動者技能振興計劃。一是全面實施“廣東省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對農村勞動力和失地農民、轉產漁民開展有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技能培訓,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實施“珠海青年隨崗實訓就業計劃”,每年全市培訓農村勞動力4000人以上。進一步完善智力扶貧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資助農村貧困戶子女就讀技工學校。二是全面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從2006年起三年內每年培養高級工800人,技師以上技能人才400人。市、區兩級政府建立高技能人才培養協調指導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管理,為社會提供技能實訓和鑒定服務。三是大力推行企業在職員工崗位技能晉升培訓。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 號)要求,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用于職工的教育和培訓。重點抓好企業新上項目新招員工的培訓工作和商貿、物流、旅游、電子信息及機械制造等行業的企業在職員工的培訓工作,全面提升在職員工的勞動技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企業在職員工培訓的指導監督工作,并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四)組織實施創業富民工程。從2006年起,按照省的部署,組織實施“創業富民工程”。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微、小型創業項目庫,成立創業指導專家團,為創業人員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和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的創業能力。“十一五”期間,組織4000名具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力爭創業成功率達30%以上,通過創業增加3600個就業崗位。重點推廣GYB(產生你的企業想法)、SYB(創辦你的企業)創業培訓模式。大力開發適合本市人員創業的項目,對每個成功創業項目,按實際成功采用人數和安置本市人員就業的情況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五)加強職業指導。公共就業服務、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各類畢業生的職業指導,幫助其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當前的就業形勢,掌握求職技巧,鼓勵他們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再就業。對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各類畢業生進行職業指導培訓,按培訓人數每人補貼30元。
  (六)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本市戶籍在職員工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的,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七)大力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我市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要進一步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同時,建立職業資格證書信息平臺和參加培訓人員資料檔案,為用人單位、取得職業資格證及參加培訓的人員提供用工和就業服務。
  五、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一)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各級府要制訂失業應急預案,當登記失業率超過本地年度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一個百分點時為失業警戒線。達到警戒線時,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緩解失業矛盾,確保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
  (二)切實做好關閉破產及重組改制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落實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制訂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指導企業規范操作,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三)正確引導和規范企業裁員。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裁員行為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因企業裁員造成大規模失業。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的,要事先向當地政府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凡職工安置方案不明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四)依法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定期開展清理整頓活動,嚴厲打擊各類職業中介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力度,重點查處克扣拖欠工資、超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合同、逃避參加社會保險及不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全市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75%以上。要加強各類勞務派遣組織的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整合、規范勞動保障執法職能和機構,充實執法監察力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保證監察執法工作經費。各職能部門要為農民工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種服務,保障農民工在勞動就業、子女入學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五)改革城鎮登記失業統計辦法。建立城鄉勞動力就業抽樣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監測體系。開展城鄉勞動力抽樣調查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六)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研究制訂勞動力市場管理、就業準入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強化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建立保障全社會勞動者就業公平的法律體系,加快建立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共同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一)建立促進就業、失業保險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現保生活與促就業的良性互動。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跟蹤服務和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換信息,通報就業再就業情況,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重點做好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失地農民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參保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促進就業投入長效機制
  (一)進一步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對本地區就業再就業工作負總責,要繼續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實行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年度考評,市政府每年對區政府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城鄉統籌就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失業調控、就業與社會保險聯動機制和促進就業資金投入等六大目標進行考核通報。各區和有關部門也要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工作考核通報制度,加強指導,監督落實。
  (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職能優勢,發動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宣傳媒體要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繼續樹立和宣傳在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及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過程中涌現出的先進和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再就業。
  (三)加大政府對促進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就業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主要責任在市、區兩級政府。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礎上,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要安排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及信息網絡建設、街道(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等工作所需經費,并列入預算。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和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自2006年起,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扶持政策,政策審批的截止期暫定到2008年底。市制定的有關扶持政策從2006年起執行,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以前有關扶持政策與本意見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實施本意見的辦法,確保本意見精神落到實處。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增加市財政補助的前提下,各區可制訂有利于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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