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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廳、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離休干部離休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險〔1996〕5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參照機關的辦法給企業離休人員調整離休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與對象 全省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調整辦法 1.企業離休人員按機關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離休金(附機關工作人員職務工資標準表)。 符合中組發〔1982〕13號、浙組〔1996〕44號、浙組〔2000〕40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地(廳)級或縣(處)級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級或十八級以上的離休人員,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未達到副廳級的離休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未達到副縣級的離休人員,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未達到副科級的離休人員,可分別按副廳級、副處級職務、副科級職務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差增加離休金。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金。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條件的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將增加的離退休費作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四、本次調整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基數。 五、企業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調整所需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六、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