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8〕11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粵府〔2006〕9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商貿、住宿、餐飲、娛樂、洗浴等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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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貿、住宿、餐飲、娛樂、洗浴等服務業(以下簡稱“服務業”)主要是指商場、超市、旅館、飯店、洗浴室、歌舞廳、游戲室、網吧、美容美發等行業。未列出的相近行業納入相應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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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的服務業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本通知規定的參保方式,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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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區或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服務業用人單位的經營場所面積大小核定應參保職工人數。 (一)商貿類:辦公、經營場所每20平方米核定為1人。 (二)住宿類:經營場所每100平方米核定為1人。 (三)餐飲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 (四)娛樂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 (五)洗浴類:經營場所每10平方米核定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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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核定的職工人數為應參保的下限人數。用人單位應在此核定總人數以上按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如用人單位參保人數不足下限人數,經營規模與申報參保人數又明顯不相符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的實際面積和規模、年利稅額等信息進行稽查核定,確定該用人單位應參保基本人數。混業經營的按主營行業核定。對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在核定應參保人數時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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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業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以此作為工傷認定時確認勞動關系、核實受傷時間與地點、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醫療跟蹤、建立工傷醫療檔案、第二次醫療期和舊傷復發期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期限的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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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業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時,應當提供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辦理參保登記所需資料及全部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或房屋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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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業用人單位應按已核定的應參保人數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繳費率0.5%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方式和浮動費率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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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廣州市勞動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的市、區或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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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務業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增減人員工作的管理。如有農民工流動的,應自流動的次月起,填寫《廣州市勞動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送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及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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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服務業農民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穗府[2008]6號)等規定執行。 核定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的,以職工因工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核定。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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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及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轉入本市其他參保單位工作并繼續參保的,工傷職工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享受第二次工傷醫療期有關醫療費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有關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等有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銷工傷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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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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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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