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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保障局,市各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泰州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泰州市區執行省確定的二類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79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4元/小時。靖江市、泰興市、姜堰市、興化市執行省確定的三類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4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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