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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國務院375號令發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實施工作,現就實施《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依法行政,積極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 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認真落實《條例》的覆蓋范圍,積極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是確 保新《條例》穩步實施,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 保證。根據全國勞動保障工作會議部署,今年工傷保險全國覆蓋面要達到6000萬人,較 去年的4400萬增長363%,國家部要求我省今年工傷保險覆蓋面要確保完成勞動保 障部下達的擴面任務,還要力爭超額完成。為此,我省今年覆蓋范圍要達到180萬人。從 現在實施《條例》新舊制度轉換的初始階段,各地就要高度重視擴面工作,年初就要開展調查 摸底、登記及參保工作,抓早、抓緊、抓出成效。 工傷保險是五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最大的險種,各經辦機構要大力宣傳,調動并保護用人單位 的參保積極性。各經辦機構不再執行社會保障各險種“捆綁”征交辦法,允許分別征交,不 得以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醫療等保險為由而拒絕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參保數要盡快 趕上其他險種。 二、各統籌地區按照“設區市統籌、省級調劑”的體制盡快落實并確定工傷保險的具 體費率。 《條例》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我省九個省轄市全部 為設區市,因此,我省工傷保險必須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同時,為了鞏固我省工傷保 險制度改革八年的成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也應堅定繼續實行設區市統籌的體制。各設區 市要盡快抓緊落實設區市統籌省級調劑體制,并按此搞好工傷保險具體費率測算,我省按照 勞動保障部等四部局下發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 號)的規定要求,全省工傷保險費的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 。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可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設區市 統籌,省級調劑”的體制抓緊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 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 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這項工作請務必在二月底前完成。各地對前兩 個月的工傷保險費征收可采取先預收后結算辦法過度。 三、各市、縣(市、區)經辦機構按照行業分類和當地基準費率標準,認真做好工傷 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經營范圍所屬行業等情況,在國 家及當地政府制定公布的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的范圍內,確定各用人單位繳費費 率。并認真做好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登記工作。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時應當向所 在地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工資花名冊和增減人員名冊。用人單位已經辦理參 保登記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新的工傷保險費率征繳工傷保險基金。 四、各級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落實《條例》規定,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依照《條例》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及以后參加工傷保險并發生工傷事故的 職工,其下列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 2康復性治療費; 3輔助器具配置費; 4生活護理費;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7喪葬補助金; 8供養親屬撫恤金; 9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依照《條例》規定,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1住院伙食補助費; 2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費; 5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已經按照省政府《福建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規定》(閩政〔1994〕40號) 規定,從1995年1月開始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月享受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其傷 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從2004年1月起,按照《條例》規定標準支付。 五、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基數。 (一)全省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即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 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二)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執行《條例》規定的待遇支付基數。即計發待遇以工 傷職工本人工資或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平均月繳費工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工作期限不足12個月 的按實際月份平均計算,低于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此外,“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三)確定計算職工本人工資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基數時,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 均工資300%的,都應當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 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都應當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六、切實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履行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 (一)建立健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等行政管理工作機構。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應當按《條例》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工作要求,以及 黃菊副總理關于加強工傷保險機構隊伍建設的要求向當地政府領導匯報、取得支持,并向當 地編制部門報送在勞動保障部門增設工傷保險科(處)的報告,盡快設立工傷認定等工作的 行政職能機構。在工傷認定等行政職能機構未設立之前,要明確依托職能科(處)的任務, 配備專兼職工傷認定的工作人員,各設區市工傷認定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 (二)加強基層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管理。 在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管轄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照《條例》規定,應 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如工作需要,設區市可以委托縣(市、區)勞動 保障局負責,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全省建立統一規范的工傷認定管理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局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令20 03年第17號)的規定,按照全國統一的格式,由設區市勞動保障局印制《工傷認定申請 表》,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申請人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 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 當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工傷 認定專用章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刻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可以 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補充證據。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 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權的分工。 工傷認定應由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以下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 責。 工傷認定管轄權歸屬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職工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 》登記注冊地之外發生事故,可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后,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因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五)工傷認定手續新舊制度銜接的補充說明。 依照《條例》第64條規定,在《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 完成工傷認定的,可以按新的工傷認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工傷認定,其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 操作程序、時效要求按《條例》規定執行,但待遇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已經參加工傷保 險的執行省政府〔1994〕40號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福建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 》,所需經費從原渠道支出。 七、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全面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省和各設區市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等五部委下發的《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 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5號)的要求,建立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勞動能力 鑒定辦事機構,抓緊組建由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相 關知識、具有良好職業品德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條例》要求全面開展勞動能力的 鑒定工作,同時,要做好新舊勞動能力鑒定的銜接工作,按照《條例》規定,從2004年 1月1日后縣級不再單獨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此之前已由縣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受理未能開展鑒定的,或已經鑒定未作出結論的都要搞好銜接。在新形勢下各設區市應盡快 研究縣(市、區)如何配合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展鑒定工作,(可探討設區市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擴大到縣(市、區)專家或領導參加,具體工作分組辦,鑒定結論 由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定)。做到既不違反《條例》規定,又能方便用人單位和工傷 職工,確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八、繼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統籌工作。 2001年始為配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醫療 費用統籌的省本級和福州、泉州、龍巖、寧德等設區市,應繼續按規定開展工傷醫療費用統 籌工作,還未開展的設區市也應積極開展此項工作。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確定有關工 傷認定范圍、工傷認定程序和規范的管理辦法及管轄權的分工,在二月底前調整政策,按照 新的要求,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費待遇的報銷工作。 九、各級經辦機構要克服困難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省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按照《條例》及省廳文件的要求,保證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待遇,同時按照《條例》要求進行帳、卡、 表、冊的設計和流程設計,加強參保人員的登記工作,及時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當前要克 服經辦工作管理費和經辦經費不落實等困難因素,進一步加強經辦工作,提高服務水平,確 保工傷職工待遇的落實。 十、各地要加強并做好貫徹實施《條例》的經費保障工作。 貫徹實施《條例》是2004年全省勞動保障工作的一項新內容,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和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的經費落實,關系到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貫徹落實《條例》,維護職 工合法權益的一件大事情,因此,為了確保工作到位,務必將貫徹實施《條例》的各項經費 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統籌解決。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