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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6〕90號),經2006年第10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現就市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市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在市區的省、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市本級的工傷保險,在市區外但已在市本級參加醫療保險的省、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參加市本級的工傷保險,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省、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正式在編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編職工工資總額以用人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統一標準。 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臨時用工人員,按企業職工的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按其使用人員工資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按照《社會保障費征繳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第188號)規定執行,由地稅部門征收,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 五、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市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用人單位從2006年12月1日起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后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政策法規執行。 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申請時限、認定程序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認定,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仍未處理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由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認定和支付費用。 臺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臺州市人事局 臺州市民政局 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