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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通知
2009-08-10 曲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曲勞社辦發〔2009〕55號 云南省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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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醫保中心:
現將《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172號)轉發你們,請認真按照文件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原執行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
內容: |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86號令),現就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退休時,其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可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即退休人員本人和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人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二、參保人退休時繳費年限未達到上述規定最低年限的,應以本人退休前一個月的繳費基數和參保地的單位繳費費率,一次性補繳滿上述規定的繳費年限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不劃個人帳戶。 三、參保人在其他統籌地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應當作為本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累加計算,享受本地區參保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由其他統籌地區轉入參保的,轉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參保人繳費年限證明,其個人帳戶余額隨同轉移。 四、繳費年限認定。實際繳費年限由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參保人正常退休的,視同繳費年限由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參保人提前退休的,視同繳費年限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保人繳費年限認定有爭議的,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保人退休證注明有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作為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他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以個人檔案記載為準。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適用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基數繳費的統籌地區(即退休人員本人和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按照關閉破產的有關政策清算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執行最低繳費年限。本通知執行前已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通知。原有關繳費年限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ΟΟ九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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