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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事局,市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事(干部)部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64號)的規定,現對本市人民警察調整警銜津貼后退休的人員計發養老金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本市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有警銜的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從警察工作崗位退休的人員列入本通知實施范圍。 二、計發養老金的辦法 1.2003年6月30日在冊,2003年7月1日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休時按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64號)規定調整的警銜津貼標準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2.對符合調整警銜津貼標準、并在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民警察,其調整后的警銜津貼標準與原警銜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計算的養老金從領取養老金之月起補發。 三、其他問題仍按原有關規定處理。 四、資金列支渠道 凡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附:警銜津貼標準(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