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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0年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墾辦、省外事僑務辦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規定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在2009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行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含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下同)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高齡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按高級職稱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專業技術(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并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3、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兼有原工商業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對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或原工商業者的傾斜。 4、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資格由各級軍轉辦審核確認。 5、按第1、2、3、4項特殊調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特殊調整,所需資金從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列支。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庫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五、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后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