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農村信用社: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3號)的精神,為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村信用社系統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我省農村信用社在編職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從2001年1月1日起參加省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
二、農村信用社基本養老保險納入省直管理后,單位繳費比例2001、2002年為20%,個人繳費比例2001年1月至6月為5%,從2001年7月起為6%。以后繳費比例的調整,按照全省統一的規定執行。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我省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
三、農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規定核定的統籌項目內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由省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放。統籌項目外的部分,由農村信用社負擔。
|
四、農村信用社2001年8月1日前職工退休待遇按原農業銀行行業的辦法計發,2001年8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直統籌行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1〕27號)規定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按我省有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
|
五、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村信用社,應由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統籌機構商省企業社保中心辦理,轉移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手續,個人帳戶按原建帳時間執行;未實行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的起始時間為2001年1月1日。
|
六、1995年1月1日我省建立職工個人帳戶至農村信用社職工個人帳戶建立之間,職工的個人帳戶不予補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年限也不視同繳費年限;但職工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應視同繳費年限。
|
七、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人員,由省勞動保障廳進行審核清理,對不符合離退休條件但在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農村信用社自行安置,待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再由統籌基金支付。2001年1月1日起,達到退休條件的人員,一律由省勞動保障廳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
八、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對我省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的養老保險基金提取、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進行清算,結余基金全部納入省財政開設的“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擠占挪用的基金,要如數收回,違反有關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
九、在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之前,暫以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辦公室代行登記參保,并由其負責系統內基金的征繳和職工退休申報等工作。同時,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設立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以保證全省農村信用社參加省直統籌各項工作的平穩銜接和以后工作的正常開展。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