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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提高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保障水平,進一步服務企業、改善民生,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見》(蘇勞社醫(2009)1號)文件精神,結合市區(指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下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區生育保險待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在規定的產假期間內對企業進行補償。 二、調整生育醫療費支付定額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三、女職工懷孕后,在指定的醫院進行第一類(唐氏綜合癥、開放性神經管畸形)、第二類(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雙側耳聾、先天性消化道阻塞、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等項目檢查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報銷范圍。檢查費不超過210元的按實報銷,超過210元的按照210元的標準報銷。 在市人口和計生部門組織上述項目免費檢查時,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四、新生兒出生7天以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藥品目錄的醫療費用,3000元以下的,全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部分,生育保險基金支付50%。 五、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 六、對參保企業女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普查。 七、職工生育或流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生育保險并已為其正常不間斷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上。如連續繳費未滿12個月,待繳費滿12個月后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營養補助費等待遇。 八、各轄市、區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調整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九、新待遇標準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生育、流產醫療費支付定額標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