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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進一步規范企業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的辦法(試行)
2008-03-31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閩勞社文〔2008〕110號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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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企業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制定如下辦法: 一、勞動合同訂立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查看勞動者身份證、失業證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需要時還可查看勞動者職稱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等材料,勞動者應當如實提供和說明;勞動者也可查看企業營業執照,詢問了解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情況。 2、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招工簡章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第一次要約,簽訂合同時是第二次要約,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第一次要約所做承諾,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書交一份給勞動者,并由勞動者簽收,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及時動態記錄職工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情況。 4、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后應填寫“職工錄用登記表”,在招收新職工后一個月內,應為職工建立個人檔案,個人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職工錄用登記表》、《勞動合同書》及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資料。 5、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用工之日起為其建立職工名冊,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備。(登記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二、勞動合同變更 6、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一方應提前二十天向另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新簽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原勞動合同一致的,應視為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若新簽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續訂 8、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若用人單位有延續勞動關系意愿,應提前十五天書面征求勞動者意見,勞動者應接到通知七日內作出答復,經勞動者同意,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就有關內容進行協商,并采取書面形式,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9、續訂的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四、勞動合同終止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若用人單位沒有延續勞動關系意愿或經征求意見、勞動者不同意延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如雙方第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1、用人單位被法定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的,則用人單位宣告破產日、吊銷營業執照日、責令關閉撤銷日或提前解散決定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勞動合同終止日超過三個月職工還未能辦妥解除勞動關系或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由職工大會或職代會重新決定安置截止日期。 12、因本辦法第11條情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后,并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五、勞動合同解除 1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替代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1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制定經濟性裁員職工安置方案(方案中應明確經濟性裁員安置截止日),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職工安置方案,如發現其中有違法條款,應依法予以糾正。 1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受本辦法第13條限制,協商一致后隨時可解除勞動合同。 16、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8、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移交。用人單位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在勞動者辦結工作移交時支付,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十日內,應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移交手續。 19、用人單位應建立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簽收制度,對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至少應保存二年。 六、其他 2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用工登記備案辦法,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執行本辦法。 22、本辦法由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2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1、職工錄用登記表 2、用人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簽收登記表 3、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 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簽收登記表 (各附件表格請到廳網站主頁“表格下載”欄目下載。網址:http://www.fjlss.gov.cn/Table_Dow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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