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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3〕185號),為切實保障企業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1至6級工傷職工(不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1至4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最低工資標準。 (二)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原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三)生活護理費: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待遇調整所需資金,與原領取待遇的資金渠道一致。即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1一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一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1一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各州、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時兌現相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