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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公司)和直屬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低收入在崗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結合省勞動保障廳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類: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5.9元/小時 (原5.2元/小時) 三類:5.0元/小時 (原4.4元/小時)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勞有所得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基本要求。用人單位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替代企業工資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區別地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更不能以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由,壓低或減少勞動者工資收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各類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嚴肅查處 違法行為。同時,勞動者也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最低工資規定的有關內容,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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