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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各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 為了增強基金抗風險的能力,促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管理,提高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待遇,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變更和待遇水平進行調整,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8月1日起,我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由原來的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直接經辦管理,改為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辦管理。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已簽訂的《沈陽市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快捷、簡便、周到的理賠服務。 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賠付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 (一)在本市住院就醫的參保人員(含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仍執行沈勞社發〔2004〕5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起付標準和個人自付比例; (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參保人員(含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個人自付比例在原政策規定基礎上下調3%,即在職人員由原來的12.5%調整為9.5%、退休人員由原來的7.5%調整為4.5%; (三)轉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賠付起付標準仍按沈勞社發〔2006〕45號文件規定執行,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35%調整為20%。 三、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年最高賠付限額由原來的15萬元調整為30萬元。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