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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勞筑廳發[2007]58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二)(黔勞社廳發[2007]54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完善我市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下列的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一)從200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編制外聘用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到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月足額申報繳費。 (二)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經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后,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ㄈ⿲Α秳趧雍贤ā肥┬幸郧芭c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工作至今的編制外聘用人員,用人單位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間為依據,1995年1月1日以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補繳最早時間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補交時間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全省統一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ㄋ模┮寻础妒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市屬自收自支、差額預算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統籌意見>的通知》(筑府辦發[1997]2號)參保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人員,1997年1月至2000年6月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不符合黔勞社廳發[2007]58號文件規定的,可按政策規定申報補繳1997年1月至2000年6月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差額部分即利息,并按黔勞社廳發[2007]58號文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辦理補繳的,該時段個人賬戶維持原狀。 。ㄎ澹┌匆陨蟽煞N方式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補繳基數為歷年本人工資收入,如本人工資收入超過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單位補繳比例為20%,個人補繳比例為8%,利息隨同補繳。補繳參保工作原則上2009年6月底結束。 二、關于城鎮戶籍人員和農業戶籍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ㄒ唬┰诒臼袕氖蚂`活就業的城鎮戶籍人員和農業戶籍人員,本人自愿,均可以比照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條件的,辦理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ǘ┮褏⒓悠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個體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公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可以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