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云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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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履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等專利行政執法的職責。 專利管理部門對管轄事項涉及省外的專利糾紛和侵犯專利權的違法行為,可以協助或者會同省外有關專利管理部門立案處理。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與工商、版權、海關、公安、質監等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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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超過2年提出請求且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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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與專利糾紛處理或者調解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請求參加該專利糾紛的處理或者調解,也可以由專利管理部門通知其參加處理或者調解。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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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由3名以上的單數執法人員組成合議組。合議組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對技術簡單、事實清楚或者已作出處理后又重復侵權的專利侵權糾紛,可以由1名執法人員獨任處理。 專利管理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由1名執法人員主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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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可以書面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專利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被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在專利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案件處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執法人員是否回避,由專利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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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受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后,被請求人在答辯期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受理的,根據被請求人的請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中止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專利不符合新穎性、創造性的; (二)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請求人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專利管理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其他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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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作出之前,請求人可以申請撤回處理請求,是否準許,由專利管理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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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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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立案條件: (一)有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事實; (二)有明確的涉嫌違法行為人; (三)屬于專利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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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接受舉報或者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專利管理部門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將案件的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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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 (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三)告知調查或者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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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負責立案查處的專利管理部門需要委托其他專利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受委托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并作出書面回復;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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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以及實施其他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專利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或者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1次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假冒他人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假冒他人專利在5年內受過2次以上處罰后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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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以及實施其他冒充專利行為的,除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予公告外,由專利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冒充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冒充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或者因冒充專利受過1次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冒充專利行為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冒充專利的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冒充專利在5年內受過2次以上處罰后又實施冒充專利行為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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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銷售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舉范圍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侵權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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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制作的專利行政執法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其他專利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通過當地的主要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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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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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違反法定權限、法定程序,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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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發布的《云南省專利糾紛行政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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