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要求,確保《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和經濟發展,經協商,決定建立溫州市勞動關系協調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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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加市勞動關系協調會議的單位是: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企業家協會); 3、市總工會。 各方出席協調會議的代表為3人;根據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協調會議代表因故空缺時,相關方應及時選派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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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協調會議的職責是: 1、協調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政策問題,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2、對擬提交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 草案和勞動行政部門擬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勞動法》及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協調重大勞動爭議事件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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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協調會議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依法、公正、及時; 2、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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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協調會議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開。 定期協調會議每年一般召開兩次,召開時間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認為需要臨時召開協調會議,可與其他兩方通過協商確定會議內容和召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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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協調會議由各方代表輪流主持。臨時協調會議由提議方代表主持。 每次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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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方應確定一內設相關職能部門為協調會議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做好召開協調會議的有關聯系協調和準備工作,政府方的工作部門為牽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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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定期召開的協調會議,主持方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題、時間、地方通知各方;臨時召開的協調會議,提議方應當在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題時間、地方通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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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協調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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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協調會議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可以會議紀要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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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協調會議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暫休會,并由工作部門負責協調復會的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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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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